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:江蘇省機械行業協會(以下簡稱:本會)。英文名稱:JIANGS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。
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機械行業制造企業及相關科研開發、教育培訓、經營貿易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;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,致力于推進全省機械行業的全面發展。反映會員和行業正當要求,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;在加強行業自律、服務會員企業、促進行業交流、開拓產品市場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能;發揮服務、組織、協調、自律作用以及聯系政府和會員的橋梁紐帶作用。
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,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。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第六條 本會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號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
(一)調查研究行業改革發展動態,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,組織開展預測預警和信息服務,定期發布經濟運行動態信息,為政府和會員提供信息服務,為行業反映訴求,為政府提出建議。
(二)協助編制全省機械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各專項規劃,提出產業發展的方向、重點和項目布局建議,協助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,推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。
(三)參與全省機械行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,指導會員按規定申報、實施相關國家專項計劃項目,參與重點技改項目竣工驗收工作。
(四)協助組織申報國家和省級科技攻關、科技創新項目;協助組織申報和推薦省級和國家級評比活動;組織參與省重點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,參與認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,推進企業知識產權工作。
(五)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研究提出全省機械行業發展的經濟、技術政策、技術規范和標準,指導會員提高質量管理水平,組織實施質量攻關和培訓,宣貫技術標準,推進實施名牌戰略。
(六)擬訂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,推動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,協助承擔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。
(七)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擬訂并組織實施機械行業節能、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、發展循環經濟以及促進清潔生產的規劃、計劃和政策措施;協助政府管理部門開展企業節能監督管理和節能評估審查工作;協助會員申報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專項資金項目;積極推動節能重點新產品、新技術、新設備的推廣應用。
(八)指導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配套發展;通過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認定和授牌等,推動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發展;組織和指導中小企業安全生產、衛生防護、節能環保等方面的工作。
(九)組織實施會員經營者培訓工作;指導會員人力資源開發、技能培訓,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相關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認定工作。
(十)組織舉辦行業的大型國際國內展覽會,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國內技術經濟交流活動;開展機械工業產業損害調查和反傾銷、反補貼工作;出版發行行業刊物、資料,組織開展行業宣傳交流工作。
(十一)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,提供會員需要的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服務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其中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%。
凡在江蘇省內依法注冊登記、合法生產的企業,研究院校、行業中介機構及經營貿易等方面的單位可以成為單位會員;從事機械行業工作的有關專家、學者,可以成為個人會員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協會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,并提供本單位(個人)的基本情況;
(二)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討論通過;
(三)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并公告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;
(三)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四)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,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數據資料;
(六)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,即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若該會員對本決定有異議,可申請復議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監事、秘書長、副會長、會長、分支機構負責人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、副會長、會長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。
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、副會長、會長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%。
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/3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章程;
(二)在行業、子行業有影響有規模的企事業單位或高級專業技術人才。
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六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;
(八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、秘書長,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 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若遇特殊情況,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%以上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/3。
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如遇特殊情況,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0%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條 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領導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工作;
(二)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七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五節 監事
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。
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條 本會收入來源于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。
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,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;
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本會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
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(一)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;
(三)發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,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登記機關審查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,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,負責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 9月28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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